“66w奔驰还没开就漏油”,女车主维权一事得到了大家持续关注,小编紧跟时事新闻,也在关心后续发展。
同时,太小和不禁想到,孕妈妈们是否清楚自己享有的权益呢?
孕妈妈在职期间享有的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应得的生育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工资和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不妨由企业不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各地的计算标准和项目略有不同。
我国法律对怀孕职工进行了全方面的保护,如果企业因为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不给予怀孕职工相应的福利待遇,怀孕职工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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